福建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82民监1号
原审原告:福建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朱子路137号4-6层,组织机构代码:91350700077424258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夷山市武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武夷大道金盘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原审原告福建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了(2017)闽0782民初6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晖
审判员*欢
审判员何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