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527民初707号
申请人:**地,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宜昌市西陵区,住秭归县。
被申请人:***,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公安县,住秭归县。
被申请人:荆州市隆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园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178974339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建东大道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82330686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地与被申请人***、荆州市隆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地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秭归县茅坪镇××路××号的房屋(备案证号:20××××9);查封被申请人湖北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秭归县茅坪镇××路××号(××会所)的房屋。申请人**地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所有的位于秭归县茅坪镇××路××号的房屋(备案证号:20××××9),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湖北禹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秭归县茅坪镇××路××号(××会所)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19)秭归县不动产权第0000××9号),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