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

***与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03民初2688号
原告:***,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被告: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西门外6号(美墅温哥华)20幢6层206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0947188052。
法定代表人:廖强,董事长。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被告:谢建敏,男,成年,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
被告: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童游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嘉禾南路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8400397541X4。
负责人:谢江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游辉,南平市建阳区麻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谢建敏、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童游街道办事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自愿与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谢建敏、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童游街道办事处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计71.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军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练文清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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