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721民初2341号
原告: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0947188052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崇雒新路104号,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廖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茂勤,男,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21003969124K,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城南中路16号,确认送达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叶宗能,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贵,福建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茂勤、被告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漏算工程价款183895元;之后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支付漏算工程价款161827元。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6年11月22日签订一份《顺昌县龙山花园(购买)保障房室内装修工程》协议书,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顺昌县龙山花园(购买)保障房室内装修工程以604651元价格发包给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具体以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审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内容为准。2016年11月下旬,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在进行施工核对过程中,发现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工程预算(审核)书与工程施工图纸明显不符,存在较大预算漏项;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单位具体负责该工程项目的顺昌县住房办立即向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报过此事,同时发函给工程预算单位卓知公司进行认真复核并予以回函,也请监理单位认真按施工设计图和工程预(核)算严格审核,均未给予答复;但为了该项目能尽快按县政府的要求在时间节点内完成装修任务,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先按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具体漏算项目待实际完工后根据工程量结算。2017年2月,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项目合同拨付了42万元进度款;2017年3月底,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该项目的装修工程并完成了初验整改,4月中旬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剩余款项未拨付(余款经审计后现已支付完毕);2017年9月,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福建省腾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审核,因存在漏项工程量是否要纳入总计算审核的疑义和分歧,该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尚未出具。根据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漏项报告说明和监理单位确认的项目工程联系单,工程预(核)算中确有存在漏项情况;预算单位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的函未予以复函解释原因,只提供了漏项部分的工程量编制清单,监理单位也只对该项目漏项工程量予以确认;由于该漏项部分工程量较大,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法定代表人变动等原因,故该问题搁置至今。2017年4月10日,负责该项目预算的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确认的漏项工程量补充预算为183895元。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认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先按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预算漏算的实际工程量183895元已通过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竣工验收合格,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该部分工程款支付给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因该中标工程价款的下浮率为12%,故恳请法院支持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的诉求。
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经了解目前该情况跟诉状不吻合,并没有人跟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事先协商。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是在未签订合同前就发现有部分超合同工程量,请求法院查清案件的事实并作出判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①2016年11月22日,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与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一份《顺昌县龙山花园(购买)保障房室内装修工程》协议书,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顺昌县龙山花园(购买)保障房室内装修工程以604651元价格发包给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具体以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内容为准。2017年3月底,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该项目的装修工程并完成了初验整改,4月中旬进行竣工验收合格。
②2017年4月10日,负责该项目预算的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经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并到实地核对确认的漏项工程量工程价款为183895元。结合该中标工程价款的下浮率为12%即漏项工程量工程价款161827元。该款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尚未支付给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的法律关系。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与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一份《顺昌县龙山花园(购买)保障房室内装修工程》协议书,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有效。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能够证明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欠其漏算工程款161827元,因此其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漏算工程款161827元。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8元,减半收取计1989元,由顺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本案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国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 洁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