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

**高、福州市聚源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终32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风涛,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市聚源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国宾大道438号红峰村沙墩文明村8#楼107店面。
法定代表人:许由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绍云、张忠城,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崇雒乡雒新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廖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风涛,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福州市聚源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2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高在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49元,减半收取4124.5元由上诉人**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华
审 判 员  陈 辉
审 判 员  林星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卓垚磊
书 记 员  林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