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26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崇雒乡雒新路**。

法定代表人:廖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星,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艺龙,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长乐区。

再审申请人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极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终8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极星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首先,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将汇款单拍照后发给游全松,游全松又将汇款单转发给北极星公司财务人员,当日,北极星公司向游全松转账支付200000元并附言载明“借款”。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却认为“目前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在转账案涉款项给北极星公司时对游全松系实际借款人是明知的”。实际上,***在转账案涉款项给北极星公司时,对游全松是实际借款人是明知的,具体分析如下:

原一审判决后,根据游全松与***的通话录音中显示,讼争借款实为游全松通过孔祥强介绍向***所借,借款时,游全松已经向***出具相应《欠条》,并支付数笔借款利息。游全松仅仅是通过北极星公司向***借款。***是基于借款人游全松无力偿还借款后,将***手机号码设置为黑名单,导致***无法联系上游全松,加上***表弟孔祥强又告知***游全松为躲债已经逃亡泰国,及陈淑斌(原北极星公司出纳)起诉福建红日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杰俞系***胞妹)并胜诉等原因,才心怀怨恨捏造事实起诉北极星公司。

游全松在《情况说明》中确认,其于2015年9月1日向孔祥强借款20万元,因孔祥强资金周转困难,故孔祥强介绍其表姐***借款给游全松,双方共同协商月息3%,上述事实有***一审提交的证据银行转账流水显示的孔祥强于2015年9月1日向***支付6000元,转账用途备注“北极星20万元利息9月份”,予以印证。但是***表示需要一家公司作为见证人,游全松就让北极星公司作见证人,***同意借款后就让游全松提供北极星公司账户,当天下午***将20万元借款转入北极星公司,***将20万元的借款电子回单发到游全松QQ(110128××××)号码上,游全松就将电子回单转发到北极星公司财务陈淑斌QQ(14733××××)号码上,并立即打电话给陈淑斌让其转账,故游全松随即收到北极星公司转来的***借款20万元,上述事实有北极星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6游全松与陈淑斌的QQ聊天记录、北极星公司向游全松汇入讼争款项银行转账记录,予以印证。

其次,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交易习惯是由北极星公司账户接收款项,最后再由北极星公司还款,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北极星公司与***存在过民间借贷关系。

最后,二审法院认为“2015年9月1日,***收到孔祥强转账6000元的备注是“北极星20万元利息9月份”亦可印证北极星公司与***存在借贷关系,该推断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孔祥强系***表弟,与北极星公司毫无关系,游全松将利息6000元转入孔祥强账户,真正还款人是游全松。孔祥强备注“北极星20万元利息9月份”,这是其与***之间转账备注内容的习惯,完全与北极星公司无关。北极星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5:《公证书、发票、福建省南乎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8)闽0703民初1809号》足以证实本案讼争借款介绍人孔祥强亦知情讼争借款实为游全松向***借款,与北极星公司无关。该事实已被另案(2018)闽0703民初1809号生效判决所确认。

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游全松委托北极星公司向***借款,***也从未有过该主张,而二审法院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关于“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的规定是错误的。***只是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起诉北极星公司。根据《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北极星公司已经提交游全松与***的手机通话录音、游全松出具的《情况说明》、陈淑斌与***的手机短信记录以及陈淑斌与借款介绍人孔祥强的微信聊天记录(注:经公证且另案生效判决确认)均能证实,本案实际借款人是案外人游全松。据此,二审法院应当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判定***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法律后果。

三、北极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过两份调查取证申请以及向二审法院提交过录音司法鉴定,一、二审法院均“置之不理,造成二审法院认为北极星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讼争款项的借款主体是游全松。(鉴于2016年3月19日,北极星公司财务人员陈淑斌曾以手机短信方式向***催讨另案借款32万元(详见北极星公司一审证据3、证据4),***自认本案讼争借款20万元实际上是通过北极星公司对公账户出借给游全松的借款。另案中,虽然福建省红日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确认上述手机短信聊天记录是陈淑斌与其前法定代表人***之间的手机短信聊天往来,且另案判决也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北极星公司为防止***在本案中对上述事实反悔、否认,导致无法查清本案关键事实。据此,北极星公司曾向一审法院申请到电信部门调查取证,以查清189××××1902户名信息,然而,一审法院(就在***当庭谎称,189××××1902是其朋友手机号码后,仍拒不调查取证,造成本案焦点事实未能查清。)

另外,孔祥强诉陈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闽0703民初1809号,由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之中,该案中,陈淑斌曾提交其与孔祥强的微信聊天记录(即北极星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5:《公证书》)作为证据,该份微信聊天记录中,当陈淑斌质问到“***是你表姐没错吧,***打到北极星是你叫打的吧,之前我压根不认识***”,孔祥强则回答道“不是我叫的,是游全松”(注,***认可该记录),可见,孔祥强亦知情讼争借款系游全松向***借款,与北极星公司无关。孔祥强在质证过程中对上述事实已经予以确认,但是北极星公司为防止***在本案中对上述事实予以反悔或否认,导致无法查清本案关键事实。北极星公司亦向一审法院调查取证,以查清孔祥强对该份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然而,一审法院就在***当庭谎称,其不认识孔祥强,孔祥强与北极星公司存在“串通”等种种不实辩解的情况下,仍拒不调查取证,造成本案焦点事实未能查清。

“通话录音”中游全松说“跟这个都没关系,欠条我早就写给你了,对不对?那现在你把北极星告掉,北极星现在又找我,那我是还二十万还是还四十万呢?北极星这边本来我是通过你打到北极星,然后借款,然后从北极星转出来(给我)的嘛,是吧?”游全松本人亲笔书写“情况说明”亦还原了其向***借款的过程,可见,讼争借款实为游全松通过孔祥强介绍向***所借,游全松已经向***出具相应《欠条》,并支付数笔借款利息,同时,北极星公司还提供了证据l至证据7间接证明讼争借款实为游全松通过孔祥强介绍向***所借,与北极星公司无关。

“通话录音”中***说“前面打的钱我都认”,可见,***自认讼争借款系其出借给案外人游全松。***在庭审时曾主张北极星公司所提供的“通话录音”接听一方并非其本人,而是所谓“朋友”模仿其声音接听,后经审判长询问是否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录音中声音同一性(录音中的女性声音是否系来自***)进行鉴定,***又当即辩称即使该声音来源于其本人,录音内容亦与本案无关。***对该证据未申请司法鉴定,应视为***默认该录音中的女性声音来源于其本人。尽管***应当对反驳这份录音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北极星公司为查清事实,亦于二审期间对该份录音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录音中声音的同一性(录音中的女性声音是否系来自***)进行鉴定,但二审法院既不同意,也不合理说明理由。

三、一审判决后,北极星公司获悉,***与一审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郑家峰存在亲属关系,可能影响到本案判决结果。

综上,请求裁定再审本案。

***提交答辩意见称,***与北极星公司之间的款项往来足以证实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北极星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请求驳回北极星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于2015年9月1日向北极星公司汇款200000元,附言借款,同日,北极星公司向游全松汇款200000元,亦附言借款,同日,***收到孔祥强转账6000元的备注是“北极星20万利息9月份”。***已提供汇款凭证主张讼争款项为借款,根据《民间借贷案件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北极星主张游全松系实际借款人,6000元利息实际是游全松向孔祥强支付,但游全松并未到庭确认,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北极星公司主张其仅是讼争贷款的见证人,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根据孔祥强的备注,其所支付的款项系代为北极星公司支付利息,并非是为游全松支付借款200000元的利息。通话录音、游全松出具的《情况说明》、陈淑斌与孔祥强及***的聊天记录不足以证实游全松系实际借款人,北极星公司也未向二审法院申请通话录音鉴定,北极星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游全松确实就讼争借款向***出具过《欠条》,故一、二审法院未予以调取、鉴定相关证据并无不当。综上,二审法院认定北极星系实际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北极星公司主张***与一审法院的法官系亲属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该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北极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念保源

审 判 员  高 晓

代理审判员  许舒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真真

附:与本案相关的主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