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辖终4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崇雒乡雒新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廖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
上诉人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8)闽0182民初13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其与上诉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审法院不应以该案由确定本案管辖权问题。二、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户籍地位于长乐市。上诉人认为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原审原告***诉请的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原审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有权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长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林挺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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