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

**、邵武市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民申25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邵武市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文化艺术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楼5层。
法定代表人:张新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崇雒乡雒新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廖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邵武市城南大道开发项目经理部,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华光路4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邵武市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凯公司)、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极星公司)、邵武市城南大道开发项目经理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7民终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北极星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北极星公司只完成路面部分工程铺设,工程周围连接处为无法通行的土坑,就以公益工程需尽快使用为由开放道路通行,没有在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特别是缺失的井盖和周围土坑是连续空间,二者毗邻,北极星公司对毗邻建筑物安全隐患未作预防存在过错,不应以事故路段不在北极星公司施工范围为由认定其无过错。北极星公司安全措施缺失和新凯公司井盖管理不善都是造成**受伤的原因。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故北极星公司应与新凯公司共同对**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判决北极星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错误。(二)**只应承担20%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的,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骑二轮电动自行车,遵守交通规则,靠右内侧行驶,行驶速度为每小时10公里左右,属于低速行驶且无危险驾驶行为,对复杂路况观察不清属于一般过失。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可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只是一般过失,依法不应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同时,**也认识到行驶者在条件不佳情况下应更加注意交通安全,对此愿自行承担20%赔偿责任。一、二审判决**承担40%责任不当。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北极星公司和新凯公司承担80%责任,**自行承担20%责任。
北极星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定再审条件,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受伤系其骑行电动自行车撞入缺失井盖的排水沟中造成,事故地排水沟为新凯公司所铺设,不在北极星公司承包施工工程范围之内,**以北极星公司施工的工程与缺失井盖的排水沟系连续毗邻空间为由,主张北极星公司对毗邻建筑物安全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存在过错,进而请求北极星公司应与新凯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从本案基本事实看,事故地排水沟井盖缺失与**未充分注意路况,是造成**伤害的原因,一、二审判决根据事故发生在夜间、路面照明条件欠佳及**骑行电动自行车应当注意程度等因素,酌定**自行承担40%责任,已经体现主次责任。对此,**主张其只应承担20%责任,并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依据不足。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