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终100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崇雒乡雒新路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0947188052。
法定代表人:***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
上诉人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极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8)闽0182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北极星公司以电话录音、银行转账流水、案外人***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等证据拟证明***出借案涉款项时明知实际借款人为案外人游全松。但***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且案外人***并未参与一审诉讼,一审法院对本案实际借款情况未予查明,仅依据北极星公司与***之间曾在案涉款项之前存在款项往来及案涉款项转账备注即认定双方有借款合意,明显依据不足。
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8)闽0182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北极星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甘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实习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