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发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大发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民终33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大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滨湖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8380591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原审第三人:***,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秭归县,现住秭归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大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发建设公司)、***、原审第三人**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2019)鄂0527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2019)鄂0527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