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发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北大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27民初1603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被告:湖北大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秭归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湖北大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以被告与原告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与原告协商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表示,系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273元,由***负担。
审判员付梦华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