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发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大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27民初895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大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滨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83805911P。
法定代表人:宋发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德,男,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住秭归县,系湖北大发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龙,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昌斌,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大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7月7日,被告***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与本案合并审理。由于案件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杜云宏
审 判 员  周志元
人民陪审员  韩庆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付雅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