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696号
申请人: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中路**福田中心办公1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87804166T。
法定代表人:张保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栋,江苏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兴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730212874。
法定代表人:徐辉。
申请人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申请人江苏鑫熙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谢君佩
书 记 员  杨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