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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民终6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厚成,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亚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定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何建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发,浙江天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卫军,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衢州亚星建设有限公司、***、刘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22)浙0822民初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2元,减半收取129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舒红胜
审判员姜秀莲
审判员曾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郑霞骏
书记员陈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