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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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3民初2202号
原告:厉必贵,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原告:***,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原告:***,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原告:***,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原告:***,男,199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衢州亚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093194739A,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定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第三人:***,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原告厉必贵、***、***、***、***与被告衢州亚星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厉必贵、***、***、***、***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自愿要求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厉必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厉必贵、***、***、***、***负担。
审判员潘优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洪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