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一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广美联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一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广美联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6-03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169号
原告:浙江一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府前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蔡旭艳,董事长。
被告:浙江中广美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277、279号。
法定代表人:陈江源。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一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广美联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一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广美联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一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一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浙江一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