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乐雷光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浙江一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5411号
原告:乐雷光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叶达路7号-3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熊克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婷,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一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府前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乐雷光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一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乐雷光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雷光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雷光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乐雷光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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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