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32民初56号
原告:***,男,1985年6月21日生,白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农民,住云南省鹤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崇,云南云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景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鲜彦军,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NBMFQ76。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彬,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周林,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培毅,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8528XF。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柳宇,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景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中,原告提出被告已同意支付部分款项,其余事项双方另行协商,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准予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22元,减半收取65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洪明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董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