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和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7民初4971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学勇,广南县锐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和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顺通大道**第三城映像欣城(国际银座)小区******。
法定代表人:徐玉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华,云南立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福德路**别样幸福城**地块商业办公楼**iv>
法定代表人:赵培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霖胤,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和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云南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8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 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贤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