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702财保13号
申请人:***,男,195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张家口海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镇西榆林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口海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分行红旗楼支行存款100000元,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新华街30号华新园小区18号楼98号商业用房(张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口海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分行红旗楼支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瑞升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