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海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张家口海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702执7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海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现住***市桥东区姚家庄镇西榆林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702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4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忻盛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斐然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