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新华印业有限公司、山西康平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6民初478号
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新华印业有限公司、山西康平锦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为新华印业高层住宅,位于太原市并州南路76号,属于太原市小店区。故本案应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不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起诉条件,且超出了移送管辖的期限,故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21元,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建堂 人民陪审员  姚 华 人民陪审员  曾文珊
书 记 员  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