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运城市威顿混凝土有限公司、运城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6746号 原告:运城市威顿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运城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威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登记立案,于2022年12月7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现原告逾期未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运城市威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