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同市平城区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223民初588号 原告:大同市平城区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同市平城区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大同市平城区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人民币526305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2日,原告大同市平城区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劳务清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广灵县科技创新教育园区(***一中)第二标段,建筑面积:46751.4平方米,承包方式:土建及二次结构,劳务清包,平米包干价:545元每平米,...”。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工人进行劳务施工,完了工程的主体后,被告却不能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经核算原告已完成主体工程劳务费用23727210元,临建及基槽用工劳务费450000,已支付18914160,剩余5263050元劳务费未支付。在工程劳务施工期,原告组织工人在被告要求下,进行合同外的劳务零工,经双方对账合计238195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共计5263050元,但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相关费用。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依法清偿,被告无故拖欠原告劳务费,现原告依据《民法典》等法规之规定,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约支付剩余劳务费,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经本院查询被告地址不明,且原告无法提供新的可送达的地址,无明确的被告,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大同市平城区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21元(已减半收取),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