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民终1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策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堡街20号10幢1**1层0101号。
法定代表人:连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墩墩滩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法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现住甘肃省白银市。
原审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陕西***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康宁路9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山西策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22)甘0403民初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受伤原因不明,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22)甘0403民初2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策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