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6执监3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朔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朔州市振华东街1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朔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原审法院执行难度较大,报请我院提级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602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