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110执4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国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义井街办吴家堡村办公楼3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国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晋0110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义务:被告山西国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68512.43元及以3468512.43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鉴定费378000元及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山西国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山西国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未到庭接受询问,未向本院汇报财产情况。 二、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起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西国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山西国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设有银行及网络资金开户信息,晋商银行名下设有1个开户信息,可用余额为0元,本院已采取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2025年8月8日起至2026年8月8日止;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名下设有1个开户信息,可用余额为17.42元,本院已采取冻结,冻结期限为2025年8月8日起至2026年8月8日止;山西银行名下设有1个开户信息,可用余额为89.85元,本院已采取冻结,冻结期限为2025年3月2日起至2026年3月2日止。经多次查询,以上信息基本不变。 2、被执行人山西国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无需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采取强制措施。 3、被执行人山西国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动产信息。 4、被执行人山西国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保险购买信息,经系统反馈该保险为车险,故本院未采取强制措施。 5、被执行人山西国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税务登记信息。 6、被执行人山西国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证劵登记信息。 7、被执行人山西国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民政部婚姻登记信息。 8、被执行人山西国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工商登记信息。 三、经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在太原市内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建立公积金账户信息。 四、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对被执行人山西国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和有关消费的措施;于2025年8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 五、另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山西国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山西省范围内有19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中6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8件被上级法院提级执行以“销案”方式结案,2件“正在执行”,3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六、本院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需要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线下调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