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105执异450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山西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西芮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佳华街7号山西科帅化工研发大楼3层0302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清徐县。
在本院执行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芮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申请追加第三人***为(2024)晋0105执1552号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通过司法专递的方式向第三人***户籍地址邮寄传票,被退回;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交其他有效联系方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相关规定追加被执行人的,应当与被申请追加的第三人取得联系并送达相关应诉材料,以保证其诉讼权利。本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第三人联系方式及地址,无法与第三人***取得联系并送达相关应诉材料,难以在执行异议程序中保障当事人享有的答辩、举证等权利,故本案应予终结审查,申请执行人可通过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权益纠纷诉讼的方式或其他合法程序实现其在本案中的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4)晋0105执异450号案件的审查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