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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某有限公司;郭某;徐某;某某;于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282民初2614号 原告:山西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xxxxxxxxxxxx。 负责人:王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女,194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徐某,女,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男,199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男,200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山西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山西省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西省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省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西省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