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添瑞祥德计量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瑞天伟业不锈钢水箱有限公司与徐钟黎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2民初1177号
原告:北京市瑞天伟业不锈钢水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6号1号楼(四层)404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64907883R。
法定代表人:郑高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涛,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添瑞祥德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村委会北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657762609。
法定代表人:李寅,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峰,男,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原告北京市瑞天伟业不锈钢水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天伟业公司)与被告北京添瑞祥德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计量公司)、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天伟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涛,计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天伟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计量公司将其持有的鹤壁添瑞祥德热力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2640万元的股份转让给***的行为;2.本案诉讼费用由计量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瑞天伟业公司与计量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仲裁委)出具(2019)京仲调字第0484号调解书,确认计量公司应给付瑞天伟业公司货款、利息及仲裁费。计量公司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瑞天伟业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三中院以计量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执行过程中计量公司将其持有的热力公司的全部股权无偿转让给***,导致计量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损害了瑞天伟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计量公司辩称,不同意瑞天伟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热力公司由***主导和出资设立,经营费用均由***个人承担。***于2018年初从计量公司离职,计量公司欠付***一百三、四拾万元的工资和提成,2018年1月1日***与计量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由***承包经营热力公司。因计量公司及负责人徐德峰的原因,计量公司不能正常经营,各股东均同意计量公司将热力公司转让给***,由***独立经营热力公司以解决计量公司欠付***的债务问题。虽然承包合同约定了承包费但***经营热力公司并未产生多少承包费,不能折抵计量公司欠付***的债务。计量公司并未对热力公司投入资金,故无法评估股权的价值,出资也属于认缴,故计量公司的全体股东均同意将股权无偿转让给***。计量公司认可欠付瑞天伟业公司的债务,但计量公司经营出现困难,且存在多次诉讼案件,故无力偿还欠付瑞天伟业公司的债务。
***述称,不同意瑞天伟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热力公司系计量公司与另外两位自然人共同设立,***担任法定代表人,***承包经营热力公司,所有费用由***自行承担,计量公司未投入任何资金。计量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之前以及现在热力公司的所有资产均由***个人投资,瑞天伟业公司提出计量公司转移资产的理由不成立。***自计量公司离职之前于2018年1月1日与计量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和资产,承包合同终止后承包方出资购买的设备和资产归承包方所有,故计量公司在热力公司并无资产,也不存在导致计量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自计量公司离职时与计量公司签订情况说明和还款协议,确定计量公司欠付***款项共计1 387 861.44元。***为计量公司的债权人,且其享有的债权远大于瑞天伟业公司的债权金额,计量公司至今无法偿还***欠款,基于此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对于瑞天伟业公司与计量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知情,并不存在恶意转让的情形。***代徐德峰持有计量公司的股权,与徐德峰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及股权权益承诺书,***对于计量公司并无决策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计量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显示:计量公司于2010年12月6日注册成立,股东包括徐德峰、***。热力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显示:热力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股东为计量公司(持股比例88%)、田超(持股比例7%)、任建彬(持股比例5%);2020年5月27日,热力公司的股东变更为***(持股比例100%);2020年11月5日,热力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500万元。2020年5月25日,计量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热力公司88%股权共2640万元的出资额以0元转让给乙方,出资转让于2020年5月25日完成。
瑞天伟业公司与计量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计量公司未给付瑞天伟业公司货款瑞天伟业公司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北京仲裁委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京仲调字第0484号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计量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给付瑞天伟业公司利息18 011元;2.计量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瑞天伟业公司货款83 150元;3.计量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前给付瑞天伟业公司货款83 150元;4.本案仲裁费11 989元计量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给付瑞天伟业公司;5.如果计量公司未按期足额给付上述四项任何一笔款项,则其余未到期款项立即加速到期,计量公司应立即支付并另行给付瑞天伟业公司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计算标准);6.瑞天伟业公司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关于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上述调解书生效后,计量公司并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瑞天伟业公司向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瑞天伟业公司与计量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约定:1.双方一致确认本和解协议项下计量公司应偿还瑞天伟业公司的款项总额为20万元;2.双方一致确认计量公司按照以下分期方式向瑞天伟业公司给付上述款项: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5万元,2020年1月23日前给付5万元,2020年2月28日前给付10万元;3.双方一致确认如果计量公司按照以上分期方式按期足额给付瑞天伟业公司20万元,则瑞天伟业公司确认计量公司履行完毕(2019)京仲调字第0484号调解书确定的计量公司应履行的给付义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4.如果计量公司在履行本和解协议过程中存在逾期或者不足额的情形,则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计量公司自愿承担由此所导致的限制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因计量公司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瑞天伟业公司向三中院申请恢复(2019)京仲调字第0484号调解书的执行。三中院于2020年12月8日出具(2020)京03执恢2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9)京仲调字第048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瑞天伟业公司与计量公司均认可计量公司给付瑞天伟业公司3万元。
现瑞天伟业公司认为在(2019)京仲调字第0484号调解书执行过程中计量公司将其持有的热力公司的全部股权无偿转让给***,导致计量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损害了瑞天伟业公司的利益,故要求撤销计量公司向***转让股权的行为。计量公司与***对此不予认可,称热力公司系***出资设立,计量公司并未实际出资,因为计量公司欠付***债务故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热力公司以承包费折抵计量公司欠付的债务;因计量公司经营不善故将其持有的热力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之所以出现零转让的情况,是因为计量公司对于热力公司的出资全部系认缴并未实缴出资。
***针对其陈述的内容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承包合同,系***(乙方)与计量公司(甲方)于2018年1月1日签订,双方就热力公司的经营权承包达成如下协议:甲方承包期限内将热力公司全部经营权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期间由乙方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经营期限为3年,自2018年1月1日计算;乙方按照销售收入的3%支付承包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于每承包财年的次年1月31日前支付承包费;承包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工伤事故、房屋租金、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宽带费、电话费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支付。2.股权代持协议,系徐德峰(甲方)与***(乙方)于2016年6月3日签订,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甲方在计量公司24.41%的股权,出资额为1525.76万元。计量公司注册资本为6250万元,共有8名股东,李寅出资1741.73万元,***出资1525.76万元,于胜利出资1250万元、穆彦出资625万元,国家电投集团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出资625万元、高毅出资351.51万元、谷祖康出资98万元、王振胜出资33万元。乙方声明并确认代持股权的投资款完全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计量公司,故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权,责、权、利由甲方承担。3.2018年1月14日计量公司与***签订的协议,内容为:截至2018年1月14日通过计量公司与***对账结果显示,计量公司共欠***1 387 861.44元,包括截至2017年12月的工资 25 288.3元、***个人出借给计量公司的款项47万元、***历年业务提成892 573.14元,以上欠款金额已经与董事长徐德峰核实确认。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以用现金或货物的形式支付欠款,期限为2018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4.2018年1月10日***(甲方)、计量公司(乙方)与徐德峰(丙方)签订的股权权益承诺书,约定:因甲方工商登记股份有代持,同时甲方现因承包市场不直接参与计量公司运营,丙方虽为实际控制人,但计量公司并购、转让、实际控制人变化等重大变更时不能确保甲方利益。为了确保甲方的股权所有权益,特签订此承诺书。
计量公司与***称:***于2011年入职计量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负责销售业务,2017年年底离职,徐德峰系计量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针对股权权益承诺书约定的“确保甲方的股权所有权益”,***表示系为了确保徐德峰的权益,***在甲方处签字属于签错位置,甲方应该是徐德峰、丙方应该是***。经本院释明徐德峰为计量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表示股权权益承诺书各方签字的位置正确,***确实应在甲方处签字。本院询问既然***在计量公司不享有股权,为何股权权益承诺书约定“确保甲方的股权所有权益”,计量公司表示***只在热力公司享有股权,在计量公司不享有股权,该份股权权益承诺书的内容其已经记不清楚。本院询问,既然热力公司一直由***实际经营,为何***与计量公司签订承包合同。***表示其负责热力公司的经营,热力公司自成立开始至***从计量公司离职一直没有业务,因为***想回老家照顾父母,热力公司为***一手设立,计量公司没有能力投入资金,***在设立热力公司时也垫付了费用,故***想签订承包合同由其经营热力公司;承包合同签订后***没有单独给付计量公司承包费,而是以承包费四、五十万元左右折抵计量公司欠付***的款项;计量公司应在2019年1月份之前偿还***款项,2020年6月份热力公司的业务也告一段落,***应支付的承包费远不能折抵计量公司欠付的款项,故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并非约定以股权转让款折抵计量公司欠付***的款项,只是以承包费折抵欠款。
瑞天伟业公司对于***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不认可,称其与计量公司的债权债务发生在2017年,计量公司与***签订承包合同将热力公司的资产转移给***,计量公司存在转移财产的嫌疑;股权应以工商登记为准,不应以计量公司与***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为准。
上述事实,有瑞天伟业公司向本院提交(2019)京仲调字第0484号调解书、执行和解协议、(2020)京03执恢218号执行裁定书、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本案中,瑞天伟业公司与计量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2019)京仲调字第0484号调解书确认,因计量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瑞天伟业公司向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计量公司将其持有的热力公司2640万元的股权全部无偿转让给***。三中院于2020年12月8日裁定终结(2019)京仲调字第048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计量公司向***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损害了瑞天伟业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利益,瑞天伟业公司有权要求撤销该行为,撤销的范围应以北京仲裁委(2019)京仲调字第0484号调解书确定的瑞天伟业公司对计量公司享有的债权扣除已执行的3万元为限,股权价值以实际变现为准。计量公司、***均认可热力公司的股权系无偿转让,其表示无偿转让的原因为计量公司对于热力公司的出资系认缴并非实缴,对此本院认为认缴出资并不代表计量公司持有的热力公司的股份没有价值,故本院对于计量公司和***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北京添瑞祥德计量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鹤壁添瑞祥德热力供应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撤销的范围以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调字第0484号调解书确定的原告北京市瑞天伟业不锈钢水箱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添瑞祥德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扣除已执行的3万元为限(股权价值以实际变现为准);
二、驳回原告北京市瑞天伟业不锈钢水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北京添瑞祥德计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于素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蔡 爽
书  记  员   王妍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