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添瑞祥德计量科技有限公司

***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7637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被告:北京添瑞祥德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村委会北1000米。
法定代表人:李寅。
被告:***,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添瑞祥德计量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慧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武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