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12211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瑞天伟业不锈钢水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6号1号楼(四层)4040室。
法定代表人:郑高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涛,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添***计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村委会北1000米。
法定代表人:李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峰,男,北京添***计量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瑞天伟业不锈钢水箱有限公司、北京添***计量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张玉娜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市瑞天伟业不锈钢水箱有限公司以其与北京添***计量科技有限公司、***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北京市瑞天伟业不锈钢水箱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市瑞天伟业不锈钢水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市瑞天伟业不锈钢水箱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玉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单海涛
法官助理 童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