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40484号
原告:上海金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羊平镇田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泳,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世谦,男。
原告上海金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朱祺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丁鸿全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