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611民初84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中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
法定代表人:田社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中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中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中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宏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将申请人河南中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所有的担保车辆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河南中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