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洋浦津丰实业开发总公司

洋浦金脉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海南龙商物流公司、海南洋浦津丰实业开发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琼01执恢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洋浦金脉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洋浦新英湾区盐田8号。
法定代表人:刘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龙商物流公司(原海南津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沿江三东路滇海别墅B2栋。
法定代表人:王道银,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洋浦津丰实业开发总公司,现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巴伦路跃华别墅B2座。
法定代表人:黄民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洋浦金脉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龙商物流公司(原海南津海房地产开发公司)、海南洋浦津丰实业开发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3936610元(暂计),执行费121336.61元,合计54057946.6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本院作出(2020)琼01执恢10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3月2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龙商物流公司(原海南津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儋州市木棠经济开发区E-g-12地段[证号:XXXXXXXXXXXXXXXXXX,面积为50729.536平方米]和担保人海南洋浦津海实业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儋州市木棠经济开发区E-h-22地段[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号,面积为20753.03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因上述两块土地系轮候查封,现阶段无法处置,2020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洋浦金脉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在不解除轮候查封的情况下,撤销本次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洋浦金脉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海中法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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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詹少明

审 判 员 袁 文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 鑫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撰稿:詹少明 校对:曹鑫 印刷:何宗谦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1日印制





(共印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