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洋浦津丰实业开发总公司

申请执行人洋浦金脉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龙商物流公司、海南洋浦津丰实业开发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琼01执恢348号
申请执行人:洋浦金脉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洋浦新英湾区盐田8号。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直方(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龙商物流公司(原海南津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沿江三东路滇海别墅B2栋。
法定代表人:**银,该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洋浦津丰实业开发总公司,现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府城巴伦路跃华别墅B2座。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依据(2014)海中法民二初第38号民事调解书和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洋浦金脉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龙商物流公司(原海南津海房地产开发公司)、海南洋浦津丰实业开发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4)海中法民二初第38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为:一、海南津海房地产开发公司自愿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脉咨询公司一次性还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按银行规定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自1996年4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若海南津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洋浦津丰总公司自愿对上述130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案件受理费99,800元减半收取49,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4,900元,由金脉咨询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为1300万元,本案执行费80400元,共计13080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在上次执行程序中查封的被执行人洋浦津丰总公司名下3802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儋国用(木棠)字第05666号】因双方协商和解暂不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故不处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不具备评估、拍卖的条件,亦无法直接抵债;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已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1款第(一)、(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海中法民二初第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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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孙晓

审判员胡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审核:孙晓撰稿:孙晓校对:***印刷:何宗谦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24日印制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