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洋浦津丰实业开发总公司

洋浦金脉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与海南洋浦津丰实业开发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海中法保字第6号
申请人:洋浦金脉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么**,海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洋浦津丰实业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洋浦金脉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洋浦津丰实业开发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儋州市木棠经济开发区E-h-(01)地段3802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及***的换地权益证书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海南洋浦津丰实业开发总公司名下位于儋州市木棠经济开发区E-h-(01)地段面积为3802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儋国用(木棠)第05666号);
二、查封担保人*书友名下位于海口市和平一横路钓鱼台小区B14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254270号、海口市国用(2013)第010392号);
三、查封担保人***名下的换地权益证书所载明的权益(证号为:460029071108347)。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胡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