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直达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直达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南省边防总队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琼0106民初15194号

原告:海南直达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府城新大洲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小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雯,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宇东路。

法定代表人:楼水良。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南省边防总队,住所地海口市白水塘路。

负责人:邱敏,政委。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直达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南省边防总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工程所在地在海口市××区,本案应由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涉案工程位于海口市秀英区白水塘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永红

人民陪审员  王 威

人民陪审员  黄照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施爱军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