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宇通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丹东市宇通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603民初1706-3号
原告:丹东市宇通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孙吉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丝,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朋飞,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徐赫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矫春阳,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红宇,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市宇通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涉时间久远,关键证据取得需要时限,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韩乐新
人民陪审员  高秀艳
人民陪审员  宋佳俪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曲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