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603民初1706-1号
申请人:丹东市宇通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
法定代表人:孙吉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丝,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矫春阳,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丹东市宇通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丹东市宇通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对存放于案外人辽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电脑服务器中申请人丹东市宇通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已出版设计编号为10114DD-FC001-DL——10114DD-FC009-DL、10114DD-FC013-DL、09114DD-KD029-GL的设计进行证据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丹东市宇通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并查封存放于案外人辽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电脑服务器中申请人丹东市宇通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已出版设计编号为10114DD-FC001-DL——10114DD-FC009-DL、10114DD-FC013-DL、09114DD-KD029-GL的设计,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韩乐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