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603民初1706-2号
原告:丹东市宇通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孙吉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丝,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矫春阳,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市宇通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理发现因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综上,裁定如下:原告丹东市宇通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