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欧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儋州光村弥尚娱乐城与海南欧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琼97民终2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儋州光村弥尚娱乐城,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光村镇银滩路公路班旁边。
经营者:王善学,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光村镇挺进村委会流水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美玲,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欧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明珠路**美银大厦****房。
法定代表人:杨忠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珊,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儋州光村弥尚娱乐城(以下简称弥尚娱乐城)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欧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日电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3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弥尚娱乐城上诉请求:1.撤销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3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欧日电梯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欧日电梯公司安装的电梯不合格。欧日电梯公司在安装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在需要硬化作为铺垫时,其仅用很薄的铁板应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在2017年11月10日之后的十个月里,欧日电梯公司安装的电梯每月存在1至2次停止工作的情况,每月均有客人被锁于电梯中,严重影响弥尚娱乐城正常经营。2017年11月10日,海南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对电梯进行检验,出具《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但是,2018年11月20日,海南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对电梯进行年度检验时,电梯却存在问题,需要整改。2.弥尚娱乐城与欧日电梯公司虽约定在欧日电梯公司电梯进场安装前5个工作日内,弥尚娱乐城应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支付至欧日电梯公司账户,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弥尚娱乐城提出所有的电梯安装款在电梯安装完成且合格后一并支付。因此,弥尚娱乐城不存在违约的情形。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欧日电梯公司安装的电梯不合格,并给弥尚娱乐城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弥尚娱乐城拒绝向欧日电梯公司支付电梯安装费、保险费属弥尚娱乐城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体现,弥尚娱乐城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应向欧日电梯公司支付违约金。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上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欧日电梯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欧日电梯公司具有法定施工资质,施工手续齐全,验收手续齐全,电梯使用标示合法有效,安装验收合格的电梯设备移交手续齐全。2017年11月10日,海南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对电梯进行检验,出具《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弥尚娱乐城已获得了电梯使用登记证书等全部合法手续投入正常使用近两年。二、弥尚娱乐城违反《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的事实清楚。弥尚娱乐城与欧日电梯公司签订的《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该第2条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弥尚娱乐城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两次违约,弥尚娱乐城应向欧日电梯公司支付相应的电梯款及欧日电梯公司垫付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费。弥尚娱乐城提供的《海南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的检验结论中涉案电梯存在微小瑕疵,不影响认定涉案电梯验收合格。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欧日电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弥尚娱乐城向欧日电梯公司支付电梯安装费40800元、电梯安全责任保险300元及违约金4080元;2.该案诉讼费由弥尚娱乐城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1日,欧日电梯公司(乙方)与弥尚娱乐城(甲方)签订了《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安装电梯1台。电梯品牌为广日牌,型号规格为MAX-E-825-CO1.0,出厂编号为173XXXXXXXX,安装价格为40800元。付款方式:电梯进场安装前5个工作日,甲方应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支付至乙方账户,乙方如期进场安装。电梯安装完成经厂方调试合格,甲方应在10天内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验收;经政府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总价款的50%支付至乙方账户,乙方收到款项后将电梯移交甲方使用。安装必备条件:井道、机房土建完工,建筑土建符合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中确认的电梯确认图,若不符合,甲方应及时进行整改。甲方的责任:在乙方进行安装施工时,甲方负责井道的土建工程(井道的最小宽度确认垂直度后保证按合同标准宽度)等;乙方完工后,甲方负责电梯安装后的土建修补、余尾装饰工程,电梯门套(框)、外呼空洞安装完成后的土建回填;协助乙方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报,负责验收运行保险费300元/台。违约责任。乙方逾期完工或甲方逾期付款,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部分合同款额计算,每日按逾期部分合同款额的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总额的10%。质量保证:自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乙方负责免费保修。
合同签订后,欧日电梯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进场安装。电梯安装完毕后,海南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于2017年11月10日对电梯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并于2017年11月15日予以核准。之后,欧日电梯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电梯进行了一年的维护保养。2018年10月13日,欧日电梯公司向弥尚娱乐城移交了《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电梯使用标志、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电梯保险发票等相关资料及设备。2018年11月20日,海南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对涉案电梯进行年度检验,检验存在的问题和意见为:1.1F层门门扇与立柱之间的间隙偏大;2.IC卡功能1F选层按钮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应处理。
另查明,电梯安装完成后,欧日电梯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为弥尚娱乐城投保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保险费300元。上述电梯由欧日电梯公司向案外人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购买,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欧日电梯公司具有电梯安装的资质和相应的施工人员。
一审法院认为,欧日电梯公司与弥尚娱乐城于2017年9月1日签订的《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弥尚娱乐城应否向欧日电梯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及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欧日电梯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进场安装,弥尚娱乐城应根据合同关于付款的约定,于欧日电梯公司进场安装前5个工作日向欧日电梯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即20400元。电梯安装完成后,海南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对电梯进行检验合格,并于2017年11月15日予以核准。根据合同的约定,电梯经政府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弥尚娱乐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欧日电梯公司支付剩余的合同价款20400元。但弥尚娱乐城均未依约支付,其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向欧日电梯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故欧日电梯公司要求弥尚娱乐城支付电梯安装费40800元及违约金,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违约金应按如下方式计算:以20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0日起计至2017年11月20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即175.64元(20400元×41天×0.00021);以40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1日起计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6月4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即4806.65元(40800元×561天×0.00021)。违约金共计4982.29元。鉴于合同约定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即4080元,故违约金应以4080元为准。至于保险费问题。欧日电梯公司在电梯安装完成后为弥尚娱乐城购买了相应的保险并支付保险费300元,该保险费应由弥尚娱乐城支付。弥尚娱乐城以欧日电梯公司安装的电梯不合格为由提出抗辩,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弥尚娱乐城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儋州光村弥尚娱乐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欧日电梯公司保险费、安装费共计41100元及违约金4080元。如果儋州光村弥尚娱乐城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元(海南欧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儋州光村弥尚娱乐城负担。
二审审理期间,欧日电梯公司未提交新证据,弥尚娱乐城提交《照片》及《电子数据光盘》,拟共同证明欧日电梯公司安装的电梯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质量不合格。欧日电梯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力有异议,认为电梯验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应由锅检所的认定为准。涉案电梯已交付使用两年多,已超过一年的质保期,弥尚娱乐城在使用电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是因为安装所致。经质证,本院对弥尚娱乐城提交的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明力不予确认。
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弥尚娱乐城是否应向欧日电梯公司支付电梯安装费及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弥尚娱乐城与欧日电梯公司之间签订的《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据《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的约定,电梯进场安装前5个工作日,弥尚娱乐城应支付欧日电梯公司20400元,经政府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弥尚娱乐城在5个工作日支付欧日电梯公司剩余20400元。如果逾期支付,逾期部分按合同款额的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经审理查明,欧日电梯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进场安装电梯,2017年11月10日经海南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至此欧日电梯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弥尚娱乐城应当依约履行支付安装费的义务,但弥尚娱乐城至今未支付安装费,构成违约。欧日电梯公司要求弥尚娱乐城支付安装费40800元及违约金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弥尚娱乐城上诉主张欧日电梯公司电梯安装存在质量问题,但2017年11月10日经海南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合同约定质保期为1年,在这个期限内弥尚娱乐城有权就质量问题向欧日电梯公司主张权利。但弥尚娱乐城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欧日电梯公司安装的电梯在质保期内存在质量问题。现质保期已过,弥尚娱乐城以电梯质量及运行存在问题为由拒付安装费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弥尚娱乐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0元,由儋州光村弥尚娱乐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昌恩
审 判 员   沈美萍
审 判 员   王天琳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白 黎
书 记 员   林 赏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