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电智诚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西部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中电智诚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琼0106民初64号

原告:西部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苑路。

法定代表人:周进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希连,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中电**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世贸东路。

法定代表人:解时来。

原告西部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中电**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西部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部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部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21.5元,由原告西部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 琳

人民陪审员  阳旭华

人民陪审员  邱春桃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