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电智诚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海南中电智诚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汇通培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04执4583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中电智诚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世贸东路2号世茂雅苑G-5C、5D室。
法定代表人:解时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汇通培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503室-5。
法定代表人:郭翔,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口汇通康帕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97号置***A栋四楼东铺面。
法定代表人:郭翔,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中电智诚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汇通培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海口汇通康帕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海南中电智诚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汇通培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海口汇通康帕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津0104执45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富源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