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碧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民初2825号 原告:湖北碧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110号一楼102号中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系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被告:黑龙江***农垦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分局局直7委9栋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碧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农垦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受理。原告湖北碧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碧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芳 书 记 员 曾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