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民初1317号
原告:黑龙江***农垦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分局局直7委9栋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郴州盛茗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桐梓坪安置小区10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原告黑龙江***农垦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盛茗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农垦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农垦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乐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