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民初3451号
原告:郴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工业大道50号棉麻总公司1栋1**202-20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农垦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友谊县***分局局直7委9栋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郴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农垦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郴州**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郴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肖 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