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碧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民终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碧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110号一楼102号中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7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北湖区。 原审被告:***,男,198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原审被告:黑龙江***农垦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分局局直7委9栋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湖北碧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农垦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21)湘1003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碧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碧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碧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湖北碧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 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