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郴州熠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保101号 申请人:郴州熠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郴州熠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熠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熠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熠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农垦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