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信通通信有限公司

丹东市信通通信有限公司举证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举 证 通 知 书
(2021)辽0602民诉前调387号
丹东市信通通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定你(单位)的举证期限2021年6月21日前(自签收本通知书之日起)。
二、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四、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五、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七、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zdqz立案审查表